自2008年《禁毒法》实施以来,全国各强制隔离戒毒所随即开展了戒毒医疗工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医疗,是指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医疗机构,对戒毒人员采取相应的医疗、护理、康复等医学措施,帮助其减轻毒品依赖、促进身心康复的活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强制隔离戒毒医疗工作,建立健全疾病诊疗制度,建立医疗“绿色通道”,确保每一位患病戒毒人员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提出构建强制隔离戒毒、自愿戒毒、戒毒康复、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四位一体”戒毒工作格局新思路。目前这项工作开展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今后如何破解制约发展的难题,推进戒毒工作健康发展,需要我们认真研究。
1构建医疗保障体系
1医疗机构的设置
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医疗机构,应依祛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戒毒医疗服务资质。这里要强调的是:所有的戒毒所医疗机构都必须取得精神科药物依赖专业这个医疗资质。否则,戒毒所收治戒毒人员都是不合法的。
1.1科室设置。设置内科、外科、精神科、戒毒治疗科、医技科室。其中医技科室包括化验室、心电与超声检查室、X光室及消毒供应室等,根据需要设置传染科,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设置妇科。(现在的X光机已经被DR机取代了,所以,一般的戒毒所设置DR室。)
1.2床位配备。大型、中型、小型强制隔离戒毒所医院分别按照不低于设计收治戒毒人员数量的3%、4%、5%的比例设置病床。强制隔离戒毒所分布集中的地区,根据需要设置或指定1个医疗机构集中为区域内强制隔离戒毒所提供医疗服务。
1.3.医疗协作。根据需要选择社会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作为协作单位,畅通戒毒人员就诊通道,也就是建立绿色通道。建立专家定期进所门诊、驻所门诊、会诊机制。也就是建立医联体。
2 医务人员
2.1按照规定配备医疗技术人员。
2.2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按照规定聘请所外医务人员从事医疗工作,并将聘用医务人员相关情况报省级戒毒管理机关备案。
2.3禁止安排戒毒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2.4对医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及规范的住院医师培训,为医务人员进修、继续医学教育、职称晋升提供便利条件。
2.5.医务人员每年脱产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在所内工作每3年至少到三级以上医院进修1次,每次进修时间不少于3个月。
3医疗设施设备
3.1按规定设置相关医疗用房。
3.2医疗设备:(1) X光机(DR机)、B超声波诊断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心电监护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毒品分析仪、尿液自动分析仪(小型所选配)、血液自动分析仪(小型所选配)、酶标仪、洗板机、电子恒温箱、显微镜、激光治疗仪、微波治疗仪、呼吸机(小、中型所选配)、洗胃机、电动吸引器、心脏除颤器(小、中型所选配)、急救箱、氧气瓶(枕)、医用冰箱、消毒柜、急救推车、消毒锅、药品储藏柜、保险柜、听诊器、血压仪、药物天平等。(2) 医疗机构候诊室、门诊室、治疗室、病房等诊疗区域的医疗设备、器械定置管理,不使用落地式可移动输液架。 (3)配备专用救护车辆。
3.3危险医疗物品管理:(1)医疗机构候诊室、门诊室、治疗室、病房等诊疔区域的医疗设备、器械实行定置管理。(2)医用注射器、手术器械、锐利物品及类绳索状医疗物品用后及时回收,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3) 医疗废弃物按照医疗有关规定管理。
设备、器械实行定置管理。
4 戒毒人员体检:
4.1入所体检。
(1) 了解掌握戒毒人员吸毒史、身体状况、既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情况,进行吸毒检测,填写入所健康状况检查表。
(2) 体表检查中发现的戒毒人员身体新旧损伤、畸形、纹身、疤痕等明显特征要进行详细记录,必要时拍照留存,并由移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戒毒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3) 体检项目:包括一般检查、 胸透、心电图、B超、肝肾功能、血尿常规、尿液毒品检测、乙肝、丙肝、梅毒、肺结核、艾滋病等,根据戒毒人员病情需要,适当增加专项检查项目。
(4)对女性戒毒人员进行妊娠检测,并于1个月后复检。
(5)体检结束后,体检医务人员填写体检结论,分别报强制隔离戒毒所生活卫生及管理部门。
(6)对吞食异物、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生命且场所医疗机构不具备救治条件的戒毒人员,或有严重残疾生活无法自理的戒毒人员,体检医务人员应做出暂缓收治的建议。
4.2对戒毒人员进行定期体检,每年至少1次。每季度进行一次尿样检测,且每月抽检四次。
4.3入所3个月内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对初筛可疑或有高度感染风险行为的戒毒人员可以进行复查。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要进行CD4+T淋巴细胞数检测。
4.4戒毒人员在接触强制隔离戒毒前1个月内必须进行健康检查。由戒毒人员所在大队人民警察在戒毒人员接触强制隔离戒毒前1个月内负责将其带到所内医疗机构,由所内医疗机构人民警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做好记录。
5.健康档案的管理
5.1戒毒人员入所时,场所医疗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健康档案包括:戒毒人员体检表、病历、辅助检查报告、吸毒检测报告和社会医疗机构就医的相关资料等。
5.2确保戒毒人员各类就医病历资料的完整无缺。病历等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内容完整、详实、准确,不得涂改。
5.3日常戒治生活中及时将戒毒人员入、出所和定期体检结果、就诊病历和各种检查化验报告、外诊资料等归入。
5.4戒毒人员及其家属或者所外单位依法要求查阅、复印其病历的,应当经所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所长批准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给予查阅、复印。
6.诊疗工作
6.1医疗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6.2医务人员按照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诊疗规范开展诊疗工作。对戒毒人员进行诊疗时,有执勤警察在场。戒毒人员到医疗机构就诊有困难的,医务人员应及时前往现场诊疗。
6.3巡诊:
(1)医疗机构派人到戒毒大队巡诊每周不少于2次,对需要重点观察治疗的留队患病戒毒人员和处于生理脱毒期的戒毒人员巡诊每日不少于1次。
(2) 巡诊过程中,医务人员佩戴执法记录仪,对患有伤病的戒毒人员给予必要处置,向戒毒人员和负责管理的警察告知注意事项,对需要进一步检查治疗的及时安排门诊诊治。巡诊结束后,医务人员填写巡诊记录,并将诊疗情况及时记入戒毒人员门诊病历。
(3) 医务人员巡诊时由戒毒大队警察陪同,巡诊携带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放置在医务人员和警察可控范围内,做到用前清点,用后复核。
6.4.组织医务人员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必要时可以请所外医务人员到所会诊。
6.5危重病处置:
(1) 制定危重病戒毒人员抢救预案并加强演练,保证抢救室、抢救用床、抢救器械、抢救药品和救护车辆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医务人员应掌握抢救工作流程、技术措施和所需设备的使用方法,保证抢救工作及时有序。
(2)按照工作预案组织现场抢救和转院救治病情危重、有生命危险的戒毒人员时,经所领导同意,可以同时通知患者家属。抢救和处置过程做好书面记录,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6.6.戒毒治疗:
(1)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诊疗规范和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对戒毒人员开展急性脱毒、生理功能恢复治疗、稽延性症状的治疗与处置、急危重症处置、抗复吸治疗等戒毒医疗工作。
(2) 禁止以戒毒人员为对象进行药物试验。
6.7住院治疗:
(1) 经诊断,患病戒毒人员需要在所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务人员开具住院通知单,及时安排住院。
(2) 住院脱毒治疗的戒毒人员,与其他住院人员分开管理。戒毒人员出院时,医疗机构将其住院治疗情况、出院后注意事项告知戒毒人员所在戒毒大队。(3)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戒毒人员,场所医疗机构提出所外就医的建议。
6.8.离所就医:
戒毒人员病情复杂不能确诊或患有严重伤病,戒毒医疗机构不具备诊疗条件的,经戒毒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可以转送到其他医疗机构诊疗救治。确保戒毒人员患病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保障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7.保护性约束措施
7.1适用情形:戒毒人员毒瘾发作,可能发生自伤、白残或伤害他人等情形的,可以使用约束带、约束椅、约束床、约束衣等保护性约束器械。
7.2审批程序: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由所内医院或者戒毒人员所在戒毒大队填写《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审批表》,提出使用意见,经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所领导(值班所领导)批准后实施。情况紧急的,可先行使用,及时电话报告分管(值班)所领导,24小时内办理审批手续。
7.3实施注意事项:医务人员对戒毒人员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时要做好相关急救的准备工作,并由管理警察配合。期间应有医务人员或警察值守,密切观察,并根据需要适当调整约束时间和约束装置的松紧性,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7.4解除:可能发生的自伤、自残、行凶等情形消除后,应及时解除,并由医务人员和管理警察在《使用保护性约束性措施审查表》上签字,并注明解除时间。
8.药品管理:
8.1从正规渠道购进药品,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8.2建立药品保管制度,药品与非药品应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物、中成药分别储存、分类存放,并及时清理过期药品。
8.3.购买和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规定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使用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8.4.戒毒大队配备药品橱柜,集中保管戒毒人员药品,按人分别存放,不得混放、混用。
9服药管理:
9.1执勤警察遵照医嘱监督戒毒人员服药,做到按次给药、当面核对、监督服下。服药后,执勤警察和戒毒人员签字确认。
9.2未经医嘱,不得擅自给戒毒人员用药。
9.3戒毒人员离所就医住院期间,需要服用的药品由医务人员和警察直接管理,遵医嘱服用,用药记录由警察和戒毒人员签字。戒毒人员无法或者拒绝签字的,进行视频证据留存或者由警察书面注明。
10.传染病防治:
10.1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戒毒人员根据不同传染病种类实施分类隔离治疗,开展规范的治疗,防止发生所内交叉感染。
10.2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场所环境卫生建设,定期消除鼠、蝇、蚊、蟑螂等病媒生物。
10.3根据本地区重大传染病流行情况制定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定期演练。
10.4按照规定开展艾滋病、性病、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10.5艾滋病防治:
(1)开展医务人员培训,提高艾滋病防治技术水平。
(2)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指导下,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按照目前国家通用治疗方案和规定药物,对艾滋病戒毒人员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抗机会性感染治疗。
(3) 加强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使戒毒人员了解艾滋病防治和自身护理知识,提高生存质量。
(4) 规范做好艾滋病戒毒人员的出所转介工作。
10.6职业暴露防护:
(1) 做好传染病职业暴露防护工作,配齐相关设施设备和用品。
(2)对从事艾滋病、肺结核等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按规定发放岗位津贴。
11.精神障碍的防治:
11.1医务人员在体检、诊疗和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在开展咨询活动时,发现戒毒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及时安排其转诊、转介,尽早明确诊断。对确诊的各类精神障碍患者,给予规范的抗精神病治疗。
11.2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关注戒毒人员心理健康,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11.3按照规定开展精神障碍监测和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