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1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1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4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3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3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3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3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