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365bet手机在线注册_beat365体育登陆网址_365bet提款问题文物局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 [文件文号] 晋文物函〔2022〕346号
- [成文日期] 2022-07-25
- [发布日期] 2022-07-25
- [状态] 有效
晋文物函〔2022〕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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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365bet手机在线注册_beat365体育登陆网址_365bet提款问题文物局文物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文物局:
为规范全省文物行政处罚行为,根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365bet手机在线注册_beat365体育登陆网址_365bet提款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365bet手机在线注册_beat365体育登陆网址_365bet提款问题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49号)要求,结合我省文物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365bet手机在线注册_beat365体育登陆网址_365bet提款问题文物局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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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 365bet手机在线注册_beat365体育登陆网址_365bet提款问题文物局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 主体 | 裁量 阶次 | 表现情形 | 裁量基准 |
| 1 |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市县文物主管部门 | 轻微 |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破坏历史风貌,尚未威胁文物安全的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破坏历史风貌,威胁文物安全的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 严重 |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致使文物本体遭到破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十万元,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 2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市县文物主管部门 | 轻微 | 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破坏历史风貌,可以限期恢复的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破坏历史风貌,部分无法恢复的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 严重 | 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严重破坏,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十万元,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 3 |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市县文物主管部门 | 轻微 |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文物破坏较轻,可以限期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文物破坏较重,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 严重 |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文物破坏严重,不能恢复原状,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十万元,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 4 |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市县文物主管部门 | 轻微 |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但可以限期恢复的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不能完全恢复的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 严重 |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无法恢复,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十万元,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 5 |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市县文物主管部门 | 轻微 |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遗址破坏较轻,可以限期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遗址破坏较重,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 严重 |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遗址破坏严重,无法恢复原状,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十万元,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 6 |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市县文物主管部门 | 轻微 | 未取得相应级别的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造成文物破坏,但可以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未取得相应级别的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造成文物破坏,不能全部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 严重 | 未取得相应级别的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造成文物破坏,无法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十万元 | ||||
| 7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 市县文物主管部门 | 轻微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 较重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 8 |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 市县文物主管部门 | 轻微 |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 较重 |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 9 |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市县文物主管部门 | 轻微 |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 较重 |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 10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 市县文物主管部门 | 轻微 | 文物收藏三级风险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一万元以下 |
| 较重 | 文物收藏二级风险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
| 严重 | 文物收藏一级风险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万元 | ||||
| 11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 市县文物主管部门 | 轻微 | 国有文物收藏三级风险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一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国有文物收藏二级风险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 | 国有文物收藏一级风险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12 |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 市县文物主管部门 | 轻微 | 将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一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将国有馆藏三级文物或者一般文物5件/套以上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 | 将国有馆藏一、二级文物或者其他馆藏文物数量10件/套以上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13 |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 市县文物主管部门 | 轻微 | 违反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一般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一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违反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三级文物或者一般文物5件/套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 | 违反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一、二级文物或者其他文物10件/套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14 |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市县文物主管部门 | 轻微 | 违反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不足五千元,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一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违反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 | 违反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一万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15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县文物主管部门 | 轻微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 较重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 ||||
| 严重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 16 |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市县文物主管部门 | 轻微 |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罚款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较重 |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
| 17 |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 市县文物主管部门 | 轻微 | 发现三件以下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尚不构成犯罪的 | 罚款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 较重 | 发现超过三件、五件以下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尚不构成犯罪的 | 罚款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 严重 | 发现超过五件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尚不构成犯罪的 | 罚款五万元 | ||||
| 18 |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市县文物主管部门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移交三件以下拣选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 罚款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移交超过三件、五件以下拣选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 罚款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移交超过五件拣选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 罚款五万元 | ||||
| 19 |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县文物主管部门 | 轻微 |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逾期不改正或造成文物破坏,但可以恢复原状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未取得相应级别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逾期不改正且造成文物破坏,不能全部恢复原状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 严重 | 未取得相应级别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逾期不改正且造成文物破坏,无法恢复原状,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五十万元 | ||||
| 20 |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县文物主管部门 | 轻微 |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一般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罚款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较重 |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三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 严重 |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罚款十万元 | ||||
| 21 |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市县文物主管部门 | 轻微 |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三级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罚款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 较重 |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罚款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
| 严重 |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
| 22 | 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市县文物主管部门 | 轻微 | 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破坏历史风貌,尚未威胁文物安全的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破坏历史风貌,威胁文物安全的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 严重 | 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破坏文物本体,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十万元,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 23 | 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 |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 |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市县文物主管部门 | 轻微 | 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破坏历史风貌,可以限期恢复的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破坏历史风貌,无法全部恢复的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 严重 | 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破坏历史风貌,完全无法恢复,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十万元,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 24 | 未采取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 |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 |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市县文物主管部门 | 轻微 | 未按规定方式进行工程建设,破坏历史风貌,可以限期恢复的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规定方式进行工程建设,破坏历史风貌,不能恢复到原状或者造成长城局部受损的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 严重 | 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造成长城基本损毁的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十万元,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 25 | 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的 |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造成长城损坏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文物主管部门 | 轻微 | 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造成长城轻微损坏,可以恢复等情节 | 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造成长城损坏较重的 | 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 严重 | 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造成长城损坏严重的 | 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五十万元 | ||||
| 26 |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 |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省文物主管部门 | 轻微 |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超过一个月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 严重 |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超过三个月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五十万元 | ||||
| 27 | 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 |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 | 县文物主管部门 | 轻微 | 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设置的设施、设备侵入长城本体,造成轻微损坏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
| 较重 | 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设置的设施、设备侵入长城本体,造成砖、石、基础等部位损坏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 ||||
| 严重 | 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设置多个设施且侵入长城本体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 28 | 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 |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 | 县文物主管部门 | 轻微 | 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造成长城本体轻微损坏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
| 较重 | 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造成砖、石、基础等部位局部损坏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 ||||
| 严重 | 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造成砖、石、基础等部位多处损坏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 29 | 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的 |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的 | 县文物主管部门 | 轻微 | 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造成长城本体轻微损坏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较重 | 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造成砖、石、基础等部位局部损坏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 严重 | 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造成砖、石、基础等部位多处损坏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五万元,对单位罚款五十万元 | ||||
| 30 | 在长城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的 |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的 | 县文物主管部门 | 轻微 | 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造成长城本体轻微损坏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
| 较重 | 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造成砖、石、基础等部位局部损坏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 ||||
| 严重 | 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造成砖、石、基础等部位多处损坏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
| 31 | 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 |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 | 县文物主管部门 | 轻微 | 在长城上取土0.5-1立方米、取砖(石)1块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 较重 | 在长城上取土超过1立方米、但2立方米以下、取砖(石)2-3块或种植作物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 严重 | 在长城上取土超过2立方米、取砖(石)超过3块的或种植作物超过10平方米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五千元,对单位罚款五万元 | ||||
| 32 | 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 |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 | 县文物主管部门 | 轻微 | 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组织不足10人进行活动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 较重 | 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组织10-20人进行活动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 严重 | 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组织超过20人进行活动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罚款五千元,对单位罚款五万元 | ||||
| 33 | 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 |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九条: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省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 | 轻微 | 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可以限期改正或消除影响且没有违法所得等情节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 较重 | 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有违法所得,但可以限期改正或消除影响等情节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有违法所得,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存在意识形态导向错误,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造成严重社会及政治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
| 34 | 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 | 《博物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省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 | 轻微 | 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导致博物馆藏品量减少,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进行过度经营违反博物馆的公益性目的。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 较重 | 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导致博物馆藏品量减少并获得较大收益,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收益用于与博物馆发展不相关的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导致博物馆藏品量减少并获得巨大收益,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
| 说明:1.本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超过”,不包括本数。2. 各级文物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参照执行本基准。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等上位法的前提下,做出更加公正合理的行政处罚。3.本基准自2022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