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发〔1997〕187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型企业:
省人民政府同意林业厅《关于加强野生动物狩猎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加强野生动物狩猎管理的意见
(省林业厅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日)
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自然生态平稳,拯救珍稀、濒危物种,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经济,改善和丰富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以及促进国际交流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我省是野生动物资源较丰富的省份之一。据调查,全省共有陆栖野生动物413种,其中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有68种,列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有27种,还有狍子、野兔、环颈雉等种类繁多的经济动物。近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开展宣传教育,完善配套法规,划建自然保护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强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由于受市场经济负面影响,目前,我省一些地方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有的甚至使用毒药、丝套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捕猎,不仅使经济动物资源遭到严重破坏,而且直接威胁到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阳曲、寿阳、灵石等地近年相继发生金钱豹因缺乏食物下山伤害人畜事件。
为了切实保护好国家宝贵的野生动物资源,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枪支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野生动物狩猎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分布区、越冬地、迁徒停歇(包括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水库、湖泊、黄河河道及沿岸滩涂等),以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狩猎的地区(含城镇区、军事禁区、机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划定为禁猎区。禁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狩猎区。
二、根据我省境内非国家重要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现状,我省狩猎动物种类确定为:野猪、野兔、狍、环颈雉,石鸡、斑翅山鹑、狼、岩鸽、麻雀、鹌鹑、花鼠、岩松鼠、獾、斑鸠共十四种)需猎捕上述十四种以外的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必须经县级(含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猎捕工具进行捕猎。
三、禁猎区内经济动物资源较丰富的区域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建立固定猎场,有计划地开展营业性狩猎活动。
四、狩猎区和固定猎场要严格实行狩猎动物猎捕量限额管理。年猎捕量限额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固定猎场提出,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9月30日前报省林业厅审批。
五、在狩猎区内狩猎者,须持有县级(含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持枪狩猎的,必须同时持有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核发的《狩猎证》、《持枪证》。
在固定猎场内狩猎者,须持有县级(含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固定猎场狩猎证》。
《固定猎场狩猎证》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此证只作为进入固定猎场狩猎的资格证明,不作为配置猎枪的依据。《固定猎场狩猎证》须经省林业厅指定单位培训合格后方可申领。
六、《狩猎证》要严格实行限额发放和年度审验制度。全省《狩猎证》发放限额由省林业厅确定,并依据狩猎区野生动物年猎捕量分解下达各地。各地、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限额内按规定审批、发放。
七、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1997年《狩猎证》审验工作,对辖区内《狩猎证》发放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一律将《狩猎证》收回注销;符合发证条件的,要重新登记,并需经省林业厅指定单位培训合格后方可换发新版《狩猎证》。公安机关凭林业部门核发的新版《狩猎证》办理《持枪证》。
八、各级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配置一定数量的猎枪,以控制禁猎区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农作物的危害。
在禁猎区内,如确属野生动物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可由当地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林业厅批准后,组织狩猎队定期限量猎捕。
九、各级林业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乡镇林业工作站和护林员的作用。加强对辖区内狩猎活动的野外巡查和管理。对未取得《狩猎证》或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以及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和方法狩猎的,有权当场扣留猎捕工具和猎获物,交由当地林业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狩猎枪支,要全部上交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统一移交省公安厅处理。
十、加强野生动物狩猎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因此,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利用布告、标语、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意义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加大执法力度,采取必要措施,严厉打击毒杀、套杀等违法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确保野生动物资源免遭破坏。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