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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5-12-22        来源:管理员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7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一、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业务范围

        1、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2、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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